政府主管機關命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之食品下架,係落實基本權之下列何種功能?
(A)抵抗權功能
(B)分享權功能
(C)制度性保障功能
(D)客觀保護功能
---------------------以下不專業解題,請發揮獨立思考能力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要弄懂什麼是「客觀保護功能」的「客觀」前,
要先理解「主觀作用」。
主觀作用
「主觀」,是指這是屬於人民的一種權利,
當你的權利遭受侵害時,才有機會向法院訴請救濟。
【舉例】
國家開一條馬路讓你去走走,
某日,馬路因故不開放,你不能森氣氣去法院告國家,
因為國家開路讓你享受到的好處叫做「反射利益」,而不是「主觀權利」。
(D)客觀保護功能
但是到了戰後,我們發現如果人民只受到主觀權利的保護,
如果國家擺爛,不就完全拿他沒辦法,只能大跳TWICE的TT?
因此客觀保護功能於焉誕生,目的是在強化基本權利效用。
即使國家沒有侵犯人民的基本權,在憲法上仍負有義務,
必須用各種方法,落實基本權的保障。
回歸到題文,「政府主管機關命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之食品下架」
即是國家負起義務(客觀),為食品安全把關的作為(保護)人民。→(D)客觀保護功能
而大家疑惑不已的制度性保障
基本權利除具有保護個人的權利之外,亦同時具有保護某一種制度的功能。
像是憲法所保障之制度,立法者不可以在立法時予以刪除、或廢止。
簡單來說,制度性保障就是人性尊嚴的「本質核心」。
所以6F所言甚是
「法律有規定~不代表就是制度性保障(不然就全部就是制度性保障了~)」
制度性保障一定要是核心才行(就是那種考試會打100顆星星的程度XD)
而目前我國沒有將食品衛生安全置於核心本質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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