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時機

聲請人

聲請時間

方式

審理程序

核發

效期

通常

保護令

有家暴事實且必要者

1.被害人

2.檢察官

3.警察機關

4.主管機關

被害人為未成年人、
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,其法定代理人、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,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。

法院有上班時

書面

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

有效期限最長為 2 ,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、變更或延長之。 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。

暫時

保護令

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

得於通常保護令「審理終結前」核發

得不經審理程序

自核發時起生效,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。

緊急

保護令

急迫

1.檢察官

2.警察機關

3.主管機關

就是沒有被害人~~~

得於夜間或

休息日為之

以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

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,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

4小時候核發

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
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 

保護令的對象
            1.配偶或前配偶
             2.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(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,即屬此類)
             3.現有或曾為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
             4.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
     5.被害人年滿十六歲,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( 現為或曾為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)(2016/2/4起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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