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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時機 |
聲請人 |
聲請時間 |
方式 |
審理程序 |
核發 |
效期 |
通常 保護令 |
有家暴事實且必要者 |
1.被害人 2.檢察官 3.警察機關 4.主管機關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、 |
法院有上班時 |
書面 |
要 |
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 |
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 ,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、變更或延長之。 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。 |
暫時 保護令 |
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 得於通常保護令「審理終結前」核發 |
得不經審理程序 |
自核發時起生效,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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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 保護令 |
急迫 |
1.檢察官 2.警察機關 3.主管機關 就是沒有被害人~~~ |
得於夜間或 休息日為之 |
以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 |
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,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 4小時候核發 |
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|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保護令的對象
1.配偶或前配偶
2.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(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,即屬此類)
3.現有或曾為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。
4.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5.被害人年滿十六歲,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( 現為或曾為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)(2016/2/4起生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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